| 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|
申领范围:年满十六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,从生日计算起三十天内申领;回国、回大陆定居的华侨、港、澳台 同胞;由市外迁入尚未办证的公民,在入户的同时申领。 换领范围:已办证 的 公民由市外迁入,入户时换领新政、在领到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;居民 身份证污损、残缺不能辨认时,应换领新证;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,应申报换证;在本市(县)范围内迁移变动,可自愿申请换证。补领 范围: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,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三个月未找到的,应补领 ,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,应交回原证。 公民应未领到居民身份证,因办理乘飞机、车船和投宿旅馆手续的,可申领临时身份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