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::::[消防经纬]:::: |
| 校内经商暂行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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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,根据省教育厅高校校园综合治理的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:
一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私建商亭、摆摊设点,因学校需要,允许经营的业户,应由院综治办与招商单位共同对其考察,符合要求者,综治办发放院内经营许可证,并收取一定治安管理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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